当前所在位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字体:      来源:   阅读:2574次  时间:2018-10-10)

皖政[2007]6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设立在县乡两级为农民提供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农业机械、农村能源、水利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服务的组织。长期以来,我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在推广农业先进适用技术、搞好农田水利建设、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面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要求,现行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管理体制不顺、运行机制不活、职能职责不清、人员素质不高、服务手段落后、经费保障不足等问题亟须解决。为大力推广农业先进适用技术,推进农业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发展现代农业,促进我省农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为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有效服务和技术支撑为目标,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加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力度,合理布局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构建起以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二)基本原则。坚持精干高效,科学设置机构,优化队伍结构,合理配置农业技术推广资源;坚持政府主导,支持多元化发展,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职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鼓励各地进行探索和实践;坚持统筹兼顾,与农村综合改革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相衔接,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的关系。
  二、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主要内容
  (三)明确公益性职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关键技术和新品种、新机具的引进、试验、示范,技术的集成推广,农作物和林木病虫草鼠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和农作物苗情监测,农村能源和水资源管理,农村水利建设与管理,防汛与抗旱技术,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的培训和服务等。
  (四)合理设置机构。按照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对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一般可实行综合设置。各地可以根据县域农业特色、森林资源、水系、水利设施分布和政府财力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选择在乡镇范围内进行整合的基础上综合设置或县级向乡镇派出或跨乡镇设置区域站等设置方式,也可以由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乡镇派出农业技术人员。
  (五)完善管理体制。根据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特点,建立健全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作用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各级农业、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管理和指导。县级派出机构的人员和业务经费由县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乡镇政府的意见。以乡镇政府管理为主推广机构的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
  (六)科学核定编制。科学确定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保证公益性职能的履行。各县(市、区)要按照“整合力量、专业互补、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当地产业特点、承受能力和实际需要,核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需编制,按程序审批。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无论实行何种管理体制,其编制包含在乡镇事业编制总额内,实行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按照充实一线的原则,县以下农业技术人员的编制不低于全县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2/3,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并注意保持各种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至少有1名植保专业技术人员。
  (七)改革用人机制。创新用人机制,积极推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逐步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采取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择优聘用的方式,选拔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推广队伍。现有在编农业技术人员在竞聘上岗中优先聘用;编内新进人员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参加竞聘上岗的人员,应具备竞聘岗位相应专业水平或取得国家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达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农业技术人员上岗的具体标准。人员的进、管、出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人事管理权限办理。
  (八)完善考评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明确基层农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职责、任务和要求,聘用单位要将考核指标细化和量化。将农业技术人员的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将农民群众对农业技术人员的评价作为重要考核内容,严格按照工作业绩考核。建立优胜劣汰的评聘机制,一年一考评,对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人员,视情况予以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农业技术人员的晋升晋级、续聘、辞退、公费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等要与考核结果挂钩。
  (九)改革分配制度。将农业技术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各地要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认真落实绩效工资分配的相关规定和向县以下农业技术人员工资待遇倾斜的政策,鼓励农业技术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开展农业技术推广。
  (十)创新推广服务方式。立足当地农业生产需求,遴选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组装集成配套技术,搞好技术培训。建立基层农业技术人员包村联户制度,形成农业技术人员抓科技示范户、科技示范户带农户的科技入户机制。充分发挥现代媒体的作用,及时发布农情、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农业技术等信息,指导突发性动植物疫情、病虫情和农业灾害处置及防治。积极探索农业技术服务咨询热线、大众媒体、科技大集、科技特派员等服务形式,开展面上信息咨询和技术培训。利用科技示范场(基地)等搞好农业科技示范样板。实行重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的招投标制。规范各类技术服务行为,建立和完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信用自律制度。
  (十一)切实保证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保证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乡镇林业工作站承担的森林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等公益性职能所需经费也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各地要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产设施的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原则,逐步加大基础设施、工作场所建设和设备设施配备等方面的投入,改善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条件,提高服务现代农业的技术装备水平。省级财政在整合现有农业投入资金的基础上,随着财力的增长逐步加大资金规模,积极支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和重大技术推广。
  (十二)提高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能力。落实国家农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结合推广职业资格准入制,搞好农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素质提升教育培训。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在任期内必须接受30天以上的新知识、新技术脱产培训,三年轮训一遍。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在职农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组织实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素质提升工程”,用3-5年的时间,使基层农技术人员的文化素质和专业服务能力有较大提高。
  (十三)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分流的农业技术人员,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分流和安置工作。在鼓励和支持富余人员自主创业的同时,积极探索多种分流和安置渠道。对自主创业人员要在政策、资金和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扶持。凡与原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要依法做好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工作,依照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财政、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工作,按照国家和省里制定的相关政策,妥善分流安置好富余人员。
  三、促进农业技术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
  (十四)放活经营性服务。积极稳妥地将国家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承担的农资供应、动物疾病诊疗以及产后加工、营销等服务分离出来,按市场化方式运作。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业技术服务行业和领域,采取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基层经营性推广服务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积极探索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各类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实体参与公益性推广,可以采取政府订购服务的方式。
  (十五)培育多元化服务组织。积极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教育机构、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协会、中介组织等,围绕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规划和重点,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四、切实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的领导
  (十六)提高认识,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事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全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扎实抓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
  (十七)认真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实施方案,并报省政府审批,涉及到机构编制调整的须报省编委审批。各地要加强对改革重点环节的组织指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做好动员部署、竞聘上岗、分流人员、巩固提高等工作,各级财政要为改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2007年底基本完成改革的各项工作。
  (十八)加强检查督导,及时组织验收。省农委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的指导,对改革重点环节加强检查和督促,并于年底前组织验收.。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七月二十日